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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主管及以下管理岗位、非教师专技岗位、辅导员岗位、组织员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聘任工作的通知
( 来源:   发布日期:2023-02-20 阅读:次)

校内各部门、各位教职工:

为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,进一步规范岗位设置与管理,完善内部竞争机制和激励机制,根据《浙江工商大学第五轮岗位聘任工作实施方案》(浙商大人〔2022〕189号)和《浙江工商大学2023-2026年度“三定”方案》(浙商大党〔2023〕3号)相关精神,学校即将启动2023年主管及以下管理岗位、非教师专技岗位、辅导员岗位、组织员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聘任工作。现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:

一、聘任范围

学校在册人员,包括事业编制教职工与非事业编制合同制人员。

杭州商学院、人民武装学院自定方案、自行实施聘岗工作。

二、聘任程序、日程

进程

时间

工作内容

相关部门

/教职工

第一阶段(拟连任、转任主管岗的聘任)

2月20日-21日

上报主管岗各岗位职责、具体上岗条件和报名方式

各部门(学院)

2月22日

公布各部门(学院)的主管岗岗位数、岗位职责、具体上岗条件和报名方式

人事处

2月23日

向意向部门报名(每人限报两个岗位)

现任主管岗人员

2月24日-2月27日

研究确定本部门(学院)拟连任、转任(包括跨部门转任)名单,报学校岗位设置与聘任工作组。

各部门(学院)岗位设置与聘任工作小组

2月28日

学校岗位设置与聘任工作组确认并统一公示5个工作日

人事处

第二阶段(主管岗增聘)

3月6日

各部门(学院)上报空缺主管岗位,由人事处统一公布。

各部门(学院)、人事处

3月8日

向意向部门报名(每人限报两个岗位)

符合条件的教职工

3月10日

对本部门(学院)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和面试,经过充分讨论、投票表决,确定本部门(学院)拟聘主管人员名单,并报学校岗位设置与聘任工作组。

各部门(学院)岗位设置与聘任工作小组

3月13日

学校岗位设置与聘任工作组确认并统一公示5个工作日

人事处

第三阶段(其他岗位聘任)

3月17日

报送其他岗位说明书(主管以下辅导员岗位根据学生处核定数确定)

各部门(学院)

3月17日

公布各部门(学院)的其他岗位岗位数、岗位职责、具体上岗条件和报名方式。

人事处

3月20日

向意向部门报名(每人限报两个岗位)

符合条件的教职工

3月22日

对本部门(学院)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和面试,经过充分讨论、投票表决,确定本部门(学院)拟聘人员名单,报学校岗位设置与聘任工作组确认并统一公示5个工作日。

各部门(学院)岗位设置与聘任工作小组、人事处

3月31日前

对各部门各岗位拟聘人员名单进行审定。

学校岗位设置与聘任工作领导小组

三、申报条件

1.申报管理主管岗位的,须为现聘主管岗、管理七级职员、高级专业技术岗位,或在副主管岗、管理八级职员、中级专业技术岗位聘任满3年。在上一轮岗位聘任中(浙商大人〔2020〕60号)新聘任至副主管岗位的,可视作聘任满3年。年龄要求应能聘满一个聘期。

申报其他专技主管岗位的,须为现聘主管岗、高级专业技术岗位,或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聘任满2年。年龄要求应能聘满一个聘期。

2.申报副主管岗位的,须为现聘副主管岗、管理八级职员、中级专业技术岗位,或在管理九级岗位、初级专业技术岗位聘任满3年,或研究生毕业工作满1年,或本科毕业工作满4年,或专科毕业工作满6年。

3.申报科员岗位的,须为现聘科员、管理九级岗位,或在办事员岗位聘任满3年,或本科、专科毕业工作满1年。

4.申报人员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,申报原等级岗位的可适当放宽。

5.申报主管岗位的,男职工须为1967年4月1日及以后出生,女职工须为1972年4月1日及以后出生。具有管理六级及以上职员或副高及以上职称的女职工,如提交个人申请,选择60岁退休,可放宽至1967年4月1日及以后出生。

6.主管岗位人员在同一岗位任满三届,且属于内部控制关键岗位的,须实行轮岗。不具备轮岗条件的岗位应当采取专项审计等控制措施。

四、其它事项

1.因不满一个聘期退出主管岗的人员,仍占部门人员编制,保留原主管岗岗位津贴。

2.距离退休不满一年的人员,可不占部门人员编制。

3.根据省人力社保厅相关文件精神,专业技术岗位人员或工勤岗位人员转聘到管理岗位的,基本工资将执行管理岗位工资(有可能降低)。

4.入职我校不满3年的管理岗、非教师专技岗和组织员,除组织提拔或调动外,原则上只能应聘本人所在学院(部门)的岗位。辅导员转岗聘任,按照浙江省教育厅《关于推进浙江省高校一流辅导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》(浙教工委〔2022〕10号)和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的有关规定执行。辅导员除组织提拔或调动外,原则上应连续工作满5年方可调离辅导员岗位。

5.各类人员的年限计算至2023年3月31日止。

6.部门应该建立内部控制关键岗位责任制,明确岗位职责及分工,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、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。

7.在聘任工作过程中,教职工有权就各级岗位申请人的情况、部门(学院)和学校聘任工作提出投诉。在公示期内,应聘申请人有权就部门(学院)和学校岗位聘任工作的决定提出申诉。投诉和申诉都应采用书面形式。申诉由校工会受理,投诉由校纪检监察室受理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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