根据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》国办发【2021】32号文件精神,日前尚在执行期内以及新立项的科研项目,预算调整参考新规定,科研项目执行期已结束、进入结题验收环节的项目,相关经费管理和支出按照原政策执行,不再作调整。
原预算科目中材料费、测试化验加工费、燃料动力费、会议费/差旅费/国际合作与交流费、出版/文献/信息传播/知识产权事务费/、图书资料费、数据采集费、其他费用等,统称为业务费。
专家咨询费、劳务费统称为劳务费。主要列支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的研究生、博士后、访问学者和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、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;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。
除设备费外的其他直接经费调剂权,全部下放给项目负责人,由其根据科研活动需要自主安排。
科学技术部
2021年9月3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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